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碧
玉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7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4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