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調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Hsieh(美國)
聲 請 人 謝諒 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北調簡字第五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撤銷調解之訴當事人雖為原告 胡欣怡 與
被告臺灣銀行城中分行,惟該案件係源自於本院97年度北簡
調字第1167號及97年度北簡字第30878號,聲請人為本件撤
銷調解之訴之利害關係人,為明瞭上開案件之情形,聲請閱
覽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北簡調
第1167號、97年度北簡字第30878號卷宗,經核閱無訛,堪
認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