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許明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家興建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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