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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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林玗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42,432元
100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77,503元
100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3
377,634元
100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5
10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金餘額年息2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4
210,366元
100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按月加計新台幣2,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3個月為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