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552號
原告 張瑤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