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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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柏鈞 被告 溫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原交簡字第9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6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