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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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陳奎名 王巧倫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洪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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