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4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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