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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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涂欣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
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81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
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
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信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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