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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