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1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