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01號
原 告 柯永文
柯永茂
柯永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被 告 鄧正 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