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3號抗告人 陳怡蕾 代理人 汪錫恩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怡蓓 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103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經查:抗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怡蓓核發支付命令,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所定專屬管轄之規定,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以103年度司促字第
36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雖對前開裁定提出異議,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以103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在案,依同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此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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