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12號抗告人 簡宥濬 (原名: 簡有濬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周明森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