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3號異議人 陳怡蕾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怡蓓 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103年度司促字第36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又同法第240條之3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則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聲請事件,認有同法第513條第1項情形,而駁回聲請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就該駁回之處分,亦不得聲明不服或提出異議(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係因債務人陳怡蓓未經異議人之同意,違法將系爭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並收取全部租金,異議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異議人依持分比例應收取之租金債權。系爭不動產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原裁定以無管轄權而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屬違法;另異議人已將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於債務人,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20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視為無異議及無理由,本院應迅速核發支付命令,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依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工作現址為「桃園縣○○鄉○○○路○號」,另經原審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詢該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該債務人係設籍於桃園縣蘆竹鄉,二址皆非本院轄區,此有異議人所提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單附於原審卷宗內可稽(見原審卷宗第3、13頁)。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怡蓓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法條所定專屬管轄之規定,原裁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513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依同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此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