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妍瑊選任辯護人劉安桓律師被告陳雲洲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