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良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84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名,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附表編號16號所示之罪名,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分別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附表編號16號所示之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本件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上列聲請人提出聲請更正,依上述說明,經核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本件主文欄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