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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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
原告 張佳玲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
被告初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同意書第5條第2項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或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同意書(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按,足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訴訟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