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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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法定代理人 林儒良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萬943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萬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原訂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迨反訴原告補費結果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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