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8號
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被告 楊金憲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6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並於111年7月3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