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79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李逸洲

被告 劉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1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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