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第1項第4至5行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項第2至3行所
載「驗後淨重0.0314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淨重分別為0.
0314公克、0.0368公克,合計0.0682公克」外,其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