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屋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參佰柒拾元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0行所載「ICIC」更正為「IC」;第11行所載「
即1元硬幣370枚」更正為「即10元硬幣37枚」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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