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536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北簡字第353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轄。至原告主張依
兩造借據背面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然查,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1條並未約定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被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