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4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36,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