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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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258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0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