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杜柏毅
原   告  古桂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文峯
被   告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杜柏毅與杜文峯所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
票債權,對原告杜柏毅發票部份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杜柏毅、古桂秋與杜文峯所共同簽發如附表二
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杜柏毅、古桂秋發票部份之票據權利不
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執有以原告杜柏毅與訴外人杜文峯名義所
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乙紙,及原告杜柏毅、古桂秋與訴
外人杜文峯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6紙,業經被告
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
司票字第4170號民事裁定)。惟查原告杜柏毅、古桂秋自知
從未簽發系爭本票,故被告所執有以原告等名義所簽發之系
爭本票,顯係他人所偽造,乃鈞院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
原告等權益受損,實有起訴以維權益之必要。為此爰依非訟
事件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170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件為證。
三、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
負證明之責(參照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故發
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
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
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參見六十
五年七月六日、六十五年度第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本
件原告既主張附表所示本票其中原告之簽名均係偽造,請求
確認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按諸前開決議意旨,應由執
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被
告既未到庭舉證證明其所執有之附表所示本票係原告所簽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視同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⑴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杜柏毅發
票部份之票據權利不存在。⑵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
告杜柏毅、古桂秋發票部份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昌明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票號│到期日│提示日│
├──┼────┼───────┼─────┼──────┼──────┤
│1│98.02.23│0000000元│0000000│98.09.03│98.09.04│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票號│到期日│提示日│
├──┼────┼───────┼─────┼──────┼──────┤
│1│98.03.12│500000元│476307│98.04.11│98.06.12│
│││││││
├──┼────┼───────┼─────┼──────┼──────┤
│2│98.03.24│450000元│0000000│98.04.03│98.06.04│
│││││││
├──┼────┼───────┼─────┼──────┼──────┤
│3│98.03.23│600000元│476310│98.03.31│98.06.01│
│││││││
├──┼────┼───────┼─────┼──────┼──────┤
│4│98.03.16│600000元│476308│98.04.16│98.06.17│
│││││││
├──┼────┼───────┼─────┼──────┼──────┤
│5│98.05.20│310000元│476315│98.05.30│98.07.31│
│││││││
├──┼────┼───────┼─────┼──────┼──────┤
│6│98.05.22│100000元│476316│98.05.27│98.0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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