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勞小字第41號
原 告 嚴裕仁
被 告 晨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即新臺幣貳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下同)97年起於被告公司任職,從97年至98
年11月薪資擔保底薪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但一年
多來實領金額為111552元,並有假日上班之情形,爰起訴
請求薪資差額84052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4052元及自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97年10月應甄被告正式業務一職入籍公司勞保及健保,97
年當時公司負資人林宏涼即被告人洽談告訴人薪資條件。
當初允若被告為正式業務以25000元整為保障底薪任用決
無被告人之陳訴僅只有三個月保障底薪云云之說詞,在職
期間因故理由任意苛扣薪資,或扣押住被告薪資及任意變
動業務薪資計算,要求國定假日還需至公司打卡上班,但
都未給付加班費或津貼,更要求本人還需另支付試用品費
,與被公司以各種名意預扣罰責款項,導至被告在職生活
經濟嚴重困頓與承受極大精神壓力,還需向公司借支薪資
得以飽餐渡日,本人要求被告人公司提出本人在職上班打
卡紀錄,以證實告訴人所言屬實。
(乙)被告公司惡意以巧立明且苛扣與扣壓薪資,與非經本人同
意變動計薪資方式,本人在職期間多次溝通要求公司應履
行當初薪資算法,而被告置之不理實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
、第26條、第14條。
(丙)告訴人每云按時打卡填寫工作報表做業績,收到薪資卻嚴
重最低工資現行的17280元,經原告在99年1月向勞工局提
出申訴協調會議,原告扔堅持未允若或書面同意被告保障
底薪25000元,原告在此嚴重駁斥被告公然說謊,在此提
出書面證據佐證。
(丁)北縣勞公局在北勞安字第0981115959號中指出,被告公司
顯已違反勞基法,被告起訴以爭取個人在職應得之薪資之
差額各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原告是業務員,前三月有保障薪資20000,經
正式任用才可變正式業務員,原告一直沒有達到業績,另經
公告收款未達60000就沒有底薪,原告均沒有異議,之後原
告有挪用公款情形後離職。原告工作是業務性質,原告所言
不實,原告薪資是現金給付,不是用轉帳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超逾齡帳4月底之前沒清完就直接扣薪資
」為名目,剋扣原告薪資17350元〔8000元(98年9月)+
9350元(98年10月)=17350元〕等情,業據提出薪資袋等
影本2紙及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北勞安字第0981115959號函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經查:工資應全額
直接給付勞工;又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以「超逾齡帳4月底之前沒清完就直接扣薪資」為名
目,剋扣原告薪資17350元,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
告自應返還上開剋扣薪資17350元。
四、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依業務獎金制度計算短付之薪資
66702元等情,固據提出業務獎金制度表、業務人員手冊、
作業規則、被告張貼招募新進人員工作待遇網頁等影本各乙
件為證,被告則否認短付薪資之事實,辯稱:原告是業務員
,前三月有保障薪資20000,經正式任用才可變正式業務員
,原告一直沒有達到業績,另經公告收款未達60000就沒有
底薪,原告均沒有異議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
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原告所提被告招募人員之網
頁僅能認為係要約之引誘,尚難遽認上開網頁所載「工作待
遇:月薪2萬5仟元」之記載即為兩造間之契約內容。再依原
告所提業務獎金制度係載明:「新進業務:...
第二階段:試用期(享勞健保)底薪$20000元
1.需開發15-20家客戶,每家出貨至少$3000元算一家。
2.低於15家客戶少1家扣$500元。
3.多於20家客戶多1家多$500元。
4.低於10家客戶則淘汰(不得有議無條件解雇)。
5.累計50家客戶重覆叫貨並收款者為正式任用。
正式業務:
底薪:25000元...
獎金計算方式:
1.當月收款未達$100000元,底薪$20000元不領獎金。
2.當月收款未達$150000元,底薪$25000元不領獎金。
3.當月收款達成$150000元以上,底薪$25000元+收款獎
金4﹪。
4.當月收款達成$300000元,底薪$25000元+收款獎金4﹪
+績效獎金$5000元。
5.當月收款達成$500000元,底薪$25000元+收款獎金4﹪
+績效獎金$10000元。
6.當月收款達成$700000元,底薪$25000元+收款獎金4﹪
+績效獎金$20000元。
7.當月收款達成$0000000元,底薪$25000元+收款獎金4
﹪+績效獎金$40000元。」
各等語,此亦有原告所提被告公司業務獎金制度影本乙紙在
卷可稽(附於原證4),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已「累計開發
50家客戶重覆叫貨並收款者」之事實,揆諸首揭說明,原告
請求依上開業務獎金制度關於正式業務給薪標準計算薪資,
即無足取。
五、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7350元,
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
請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
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