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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