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3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拾肆台(含IC板拾肆塊)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月十日止,於每星期二下午七時許起至晚上十一時止,在民德夜市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之顧客投幣把玩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達十四台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