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預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預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5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指定之送達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