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發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347、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發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文發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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