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