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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