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黃昆吾
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佳承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9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