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陸怡如 住○○市○○區○○路0巷00弄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奇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10日本庭110年度南簡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