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9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賴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碧霞於92年07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6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81元

賴碧霞

自民國10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4520元

賴碧霞

自民國95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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