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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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李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暨自民國104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慧娟於民國91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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