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宏志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