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
原告 李福生
送達代收人 高詩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中瑞 、 李淑芬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之109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