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

原告 李福生

送達代收人 高詩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中瑞李淑芬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之109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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