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清山選任辯護人邱姝瑄律師
林盛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47號、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清山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