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梓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梓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梓翔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形式上縱有部分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附表:受刑人楊梓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4.29107.02.28、107.02.13至107.02.28108.03.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66、269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52、9254、9255號、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257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52、9254、9255號、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25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3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5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判決日期108.06.18111.12.08111.12.08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3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7.16112.05.11112.05.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66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9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9號編號4罪名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3.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52、9254、9255號、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25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判決日期111.12.0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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