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富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富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曹富發因預備殺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受刑人曹富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傷害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10/08/19110/09/11110/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判決日期111/10/25111/10/25111/10/2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25(本案不得上訴三審)111/11/28111/1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是均是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0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05號編號1至4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受刑人曹富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預備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臺幣80000元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2、3月某日至110/09/11110年2、3月某日至110/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日期111/10/25112/06/29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8112/07/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0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12號編號1至4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