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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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請重新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
號(現在台灣綠島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聲請重新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重新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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