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五號上訴人 黃朝聰 選任辯護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黃朝聰對第一審論處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泛稱肇事時僅知造成前方車輛輕微擦撞,且急於擺脫後方追趕車輛,對遭擦撞之車內是否有乘客受傷皆無所悉,況此擦撞程度,當不致造成車內乘客即被害人 詹子瑩 受傷,且被害人之傷勢係因坐於後座未依法繫安全帶所致,非上訴人所得知悉,上訴人並非明知致人受傷而逃離現場,第一審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云云,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自不生調查證據問題。上訴意旨徒執陳詞,謂對遭擦撞之車內是否有乘客受傷皆無所悉,況此擦撞程度,當不致造成車內乘客之被害人受傷,且被害人之傷勢係因坐於後座未依法繫安全帶所致,非上訴人所得知悉,上訴人並非明知致人受傷而逃離現場,原審應調查上訴人有無肇事逃逸之故意云云,任持己見指摘,而對原判決上開駁回其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