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上訴人 張清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張清池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行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又查原判決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未經言詞辯論程序,自無傳喚上訴人到庭之必要,而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書狀僅載伊有悔意,請給予自新機會,其他理由容當庭陳述云云,顯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其上訴之具體理由,原審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泛謂第一、二審就其有利之事證未予調查云云,而對原判決上開駁回其上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且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再對其採尿檢驗及給予自新機會,均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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