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垂紀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 律師
劉慧君 律師被告 李敦仁
朱泰陽 陳賀芳 李學容 樫野剛福留一志被告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番三號法定代理人 山西健一郎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
洪邦桓 律師 高志明 律師 許懷儷 律師被告 王雲南
陳尚修 李枝盈 金宗康 陳欽雄 被告 徐榮 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 律師被告 梁啟一
李林國黛 被告財團法人 李克竣 教育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李學容被告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郭振林 被告 楊芝芬
高榮熙
一、被告李敦仁部分:就原告主張歌林公司在聯貸案使用不實財務報告部分,本院九十九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五號起訴之被告並未包含被告李敦仁,經檢察官另就上開部分追加起訴被告李敦仁,由本院以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案件繫屬,上開追加起訴部分雖經本院判處被告李敦仁無罪,然因原告具狀聲請移轉有管轄權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其餘被告部分:上開被告(除被告李敦仁以外)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