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蕭秀訴訟代理人 廖憲惠 被告 蘇斯德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斯德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以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合法告訴為由,諭知不受理在案。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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