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五號
原告戊○○
己○○丙○○甲○○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被告辛○○
乙○○庚○○○右當事人間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辛○○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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