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若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事實,尚有可能涉犯法條漏未諭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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